澳门公有土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3页(394字)
1901年葡萄牙海洋及海外商业部颁布《海外批地暂行总章程》规定,包括澳门地区在内的所有葡萄牙海外属地的土地,属在1901年5月11日前未按葡萄牙法律办理私人业权登记的所有土地,一概划为公地,归葡萄牙所有。关于公地财产所有权属,葡萄牙1989年宪法第84条规定,公有财产中何者属国家公有范围,何者属地区公有范围,均由法律规定。《澳门组织章程》第55条规定,在当地范围内,无主土地、或确实非属私有财产制度的、或属公有产权的土地、及非属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在当地范围以外,澳门地区依法取得或属其所有的一切财产,尤其是利润的分享和属其所有的他种收益。根据1980年《澳门土地法》规定,澳门地区公有土地是指受有关法律管制为公用的土地,包括公园、马路、广场、人行道等社会共同使用或占用的土地。公有土地可通过专门法律改变其法律地位成为地区专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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