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林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17页(553字)

捷克斯洛伐克森林覆盖率35%。这是国家长期重视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结果。实行法治,起了很好的作用。早在奥匈帝国时期便分别在捷克和斯洛伐克两地颁布《奥地利森林法》(1852年)和《匈牙利森林法》(1879年)。此后,在资产阶级共和国时期,又先后于1918年、1928年、1930年和1933年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林业的法令。二战结束后,捷克斯洛伐克政府为尽快恢复林业,重新制订和修改《森林法》。政府于1960年颁布《森林法》。1977年10月20日,联邦议会通过新《森林法》,进一步强调了森林的社会效益,为防止森林遭受工业和其他部门以及个人的污染和破坏,对危害森林的部门和个人制定了更严格的经济制裁措施。此外,捷联邦技术和基本建设发展部于1978年发布《关于在进行区域规划时保护林地的规定》。捷克斯洛伐克两个共和国,都于1977年制定《林业经济和国营林业管理法》。两个共和国的林业和水利部,还分别制定了《关于森林专门管理和补贴的规定》(1977年)、《关于保护林地的措施的规定》(1977年)、《关于森林分类、经营林业和进行林业规划的办法的规定》(1978年)等法规。这些法律文件对森林的所有权、使用权、分类、利用、保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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