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战时土地金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3页(432字)

1941年9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国农民银行兼办土地金融业务条例》。共9条。主要规定:中国农民银行土地金融处办理土地金融业务,以协助政府实施平均地权政策为宗旨。土地金融业务主要包括:(1)照价收买土地放款,凡实施土地税的区域,地政机关对报价不实的土地实行照报价收买的放款;(2)土地征收放款,国家依法征收私有土地的放款;(3)土地重划放款,地政机关依法举办土地重划的放款;(4)土地改良放款,政府为开发公有荒地或兴办长期性质的农田水利的放款,及公有荒地承垦人或代垦人依法承垦或代垦荒地的放款;(5)扶植自耕农放款,政府为直接创设自耕农征购土地的放款,及农民购买或赎回土地自耕或依法呈准征收土地的放款。本条例规定,中国农民银行土地金融业务基金定为国币1000万元,土地金融业务的会计完全独立,在董事会之下设土地金融审议委员会,审议土地金融业务事宜。中国农民银行应依照本条例规定详订土地金融业务规章,呈准财政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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