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布亚新几内亚林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1页(379字)

巴布亚新几内亚森林资源对维持国内大多数人民的生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加快森林商业性开发。国家现行林业法律主要是1971年制定的《森林法》。《森林法》规定,国家从事森林开发可以如下形式进行:(1)购买立木采伐权;(2)获得地方木材管理权;(3)各项手续符合本法规定条款。还规定,森林的立木采伐权行使时,一般只准择伐,立木胸径必须达50厘米以上。《森林法》规定政府须向林主付现款来获得森林产品的权力,即取得40年立木采伐权。1985年,制定《环境规划法》,决定对所有林业项目发展计划的生态和社会情况给予评价。1978年,制定《环境污染防治法》,规定各种建设发展事业中发生的污染不得越限影响林业。除此,国家制定的《水资源法》、《地区保护法》、《国家公园法》中,都对林业和野生动物作出保护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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