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1993年社团森林移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4页(198字)
尼泊尔1993年《森林法》第25条规定:(1)根据森林运营设计,林区官员可以将国家森林中的任意部分移交给社团形式的群体使用者,由他们对森林进行发展、维护、使用和管理,并独立地对林产品进行销售和分配。(2)林区官员可对上述森林社团提供技术或其他方面的支持。第28条规定,社团森林取消之后,林区官员可按规定程序将森林移交给对该森林感兴趣的其他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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