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比亚林产品使用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7页(269字)

赞比亚《森林法》第33条规定,根据本法规定的条例和林业部长的一般或者特别指示,森林总监督官有权决定下列事项:(1)以拍卖、投标或者估价的方式为买、卖提供林产品;(2)商订许可采伐和提取林产品,或商订许可实施其他需要许可之行为,并随商订后立即发放此种许可证;(3)授予采伐、提取林产品的专用权利,或授予专门实施其他需要许可之行为的权利;(4)批准免费或者减费砍伐、提取林产品或者实施其他需许可之行为。总监督官得在他认为适合的条件下可以把本条赋予他的权力授予林务员或林务员级别以上的林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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