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开发地域指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8页(305字)
韩国《山林法》第21条规定:(1)山林厅长为开发山林而认为必要时,可以把一定的山林地域指定为指定开发地域。(2)指定开发地域分为一般开发地域和特殊开发地域。(3)一般开发地域是指认为有必要使山林所有者有效开发的山林地域。(4)特殊开发地域是指认为有必要使具备特殊重要条件者长期间作为团地开发的山林地域。(5)山林厅长在指定特殊开发地域时,对已经造林的山地,可以依据总统令的规定从该开发地域中刨除,或可以使第34条规定的经营权者进行补偿,使之包括在该开发地域里。(6)对于一定的山林地域,当具备条件者提出特殊开发地域之指定申请时,山林厅长可以对其审查并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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