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森林分类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1页(329字)
保加利亚《森林法》规定:(1)国有林业资源的所有森林和土地归全民所有。所称森林是指居民点范围以外每块1狄卡尔以上长有或栽种有树木或灌木的土地。(2)国有林业资源包括所有森林及林中的旷地、牧场、小路、岩石、冰碛石、湖泊、焚烧迹地、裸露地和峭壁。(3)森林按用途分为两类:经济林和专用林。(4)各种地区要保持如下最低森林覆盖率:山区和水库河流集水流域为60%;半山区和丘陵地区为25%;平原地区为5%。(5)因建矿占用林业资源土地,要向林业部交纳“植林措施和林区修路基金”。(6)林业部部长有权从国有林业资源中划出10公顷以下的土地给其他部、部门和社会组织,以满足其特殊需要,但土地使用者无权使用林地上的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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