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林业用地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6页(228字)

美国1978年《森林和牧地可更新资源规划法》规定:(1)农业部长应根据1960年森林多种利用与永续生产条例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制定林业用地计划。(2)林业用地计划中应确定管理区域内哪些土地为不适宜砍伐木材的区域,并确保其在10年内,不得在该地区砍伐木材。(3)农业部长应当每10年一次对其划定为不宜砍伐木材的土地管理计划进行审核。(4)制定林业用地计划应注意同森林资源规划、许可证、合同及其他文件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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