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集体农庄市场职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84页(486字)

苏联商业部1971年7月13日发布《集体农庄市场的任务和职能基本条例》,共3部分。主要规定:(1)集体农庄市场的基本任务,是保证农庄、农场、庄员及其他公民出售剩余农产品和日用手工业制品的必要条件,也为买主提供方便。(2)集体农庄市场的职能,主要是开展农庄、农场、庄员和其他公民的剩余农产品贸易,签订产品运输合同,在农庄建立奶、铃薯、蔬菜和其他农产品的接收站,以便集中运往农庄市场;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扩大市场上的国营和合作贸易,促使市场价格的降低;提供交易地点,接收上市产品在仓库和冷藏室存放,帮助运输产品上市;设立市场检查站检查上市肉奶食品质量;向交易人员提供卫生服、计量器具和交易工具,组织产品过磅和转运以及提供其他劳务;定期组织节前集市和其他集市;向农庄、国营商业和消费合作社企业租赁出售食品和非食品商品的各种房舍;保持交易摊点应有的卫生状况;为上市人员采取休息等文化生活服务措施;按规定办法向交易者征收一次税和劳务费,帮助警察机关实施反对市场投机和转卖商品活动的措施。(3)市场管理处的权利,按有关规定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