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森林保护区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0页(248字)

瑞典十分重视森林保护立法。政府1975年颁布《林业多种用途规定》,强调所有林地必须考虑环境保护。规定如果某一林地确为环境保护所需,就可宣布该林地为保护区。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监督保护区,可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出面买下这块林地,对林主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将由国家予以补偿。1994年《森林法》规定,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可制定法规可就有关自然保护作出规定。另外,瑞典1964年《自然保护法》、1987年《自然资源管理法》对森林保护区管理也作出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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