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森林排水保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0页(457字)

芬兰《森林改造法》第20条规定:(1)土地所有者运用森林改造基金一部或全部进行森林排水、造林修建工程并已获得效果时,有责任对排水沟、林地林道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2)造林工程竣工之不动产土地,或在其上进行排水、林道修建后移交给另一位林主,则有关排水沟保养、造林地管理、林道维修责任以及有关财务责任均随之转移。第22条规定:(1)第20条第1款所述之错误行为未得到改正,从而危及蓄积量时,只要林主要求此项工程或得到特别允许,则此项工程可使用森林改造基金在得到特别允许后,所有权变更,亦不得中止工程之进行。(2)施工之后,中央林业委员会或有关的区林业局派出专家,会同市镇林业局的两名成员对该区进行调查,调查通知书应于调查开始前14天通知林主。进行调查时,应制订出维护工程之计划,调查人员应对施工费用进行估算。(3)施工计划应提交给国家林业总局核批,在核批之前总局将听取林主之意见。计划批准之后,林主应支付编制计划和调查的费用。如有特别理由,国家部分或全部免收该费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