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土地所有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1页(391字)
罗马尼亚1991年2月14日《土地法》第1条规定,任何种类的土地,不论其用途,不论其所有者,也不论是属于公产或私产,都构成罗马尼亚的土地资源。第4条规定,土地可成为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私有权及其他实权的客体,也可以成为公共地产或私人地产。隶属于中央的公共地产,按照公法的规定,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同样,隶属于地方的公共地产,按照公法的规定,其所有权属于乡、市大城市或县。中央所有的公共地产由法律规定的机构管理,而地方所有的公共地产则由市政府或依据情况由县政府来管理。属于公共财产的土地是用于公用事业的土地。第34条规定,属国家所有的土地是指根据到1991年1月1日的现存按法律规定应属于国家的并在总的农林土地薄上登记过的土地面积。由科研所或机关管理、用于生物性能优良的种子、种苗和种畜研究及生产的国有土地属公共财产,仍由这些机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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