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造林补助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0页(408字)

根据日本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将造林作为特别经营事业,实行特别会计制度,由国家和都道府县拨款,建立造林补助制度。现行造林补助制度可分为一般造林补助和瘠薄地造林补助两种。一般造林补助对象为:小规模林业家庭造林;荒山荒地的扩大造林;天然林迹地更新;人工林迹地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薪炭林等低质林造林;森林火灾、病虫害、异常气象灾害造林地的恢复造林等。瘠薄林地造林的补助对象系指在土地缺乏养分、林木基本停止生长或极为不良的林地上的造林。按照规定,可对以上两种造林的补助条件,在面积上要加以限制,如人工林造林必须在0.1公顷以上,瘠薄土地造林在0.5公顷以上,对500公顷以上大规模山林所有者和各公司、企业的造林,原则上不予补助,可享受造林优惠贷款。两种造林补助费的补助标准中,一般造林由国家分担30%,都道府县分担10%;瘠薄林地造林由国家分担50%,都道府县分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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