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征用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8页(728字)
新加坡为加强公用及其他特定用途征用土地管理,于1967年6月17日颁布《土地征用法》。后作多次修订。该法共7章54条。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导则,对有关法律用词定义作出规定。第2章征用,规定:(1)总统认可后,主管部长可授权征地员执行进入和调查有关土地的权力;对于引起的损坏,应尽快给予补偿。(2)对需要土地作特殊用途的,总统要在《公报》作出打算征用声明,征地官方可着手征用;可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少于15天)送交利益声明,并作出调查和裁决及占用该土地的决定。(3)征地官占用土地后,应根据《行为登记法》规定,通知登记官记录该土地已被征用,该土地应免除债权。第3章关于诉讼委员会及其程序的职责范围,规定为征地官作出裁决举行听证的目的,应组成由上诉专员组成的诉讼委员会。第4章补偿金的分配,规定诉讼专员可单独确定土地征用补偿金的分配。第5章支付,对补偿的支付、利息的支付作出规定。当补偿金未付时,征地官应从占有土地之日起至补偿被付时,对补偿金支付每年利率为6%的利息。第6章土地的临时占用,规定,当总统认为有必要对任何土地临时占用及用于公益目的时,可指示征地官对该土地实施不超过3年的临时占用。第7章杂项规定,规定:(1)凡擅自在征用地填沟、破坏地标等行为者,可视为犯罪,应处以不超过100美元的罚金或不超过一个月监禁,或两罚并用;(2)如征地官在依法占用土地时遭到反抗或妨碍,可要求警署专员强迫把土地交给征地官;(3)当为个人、公司或法定机构租用土地时,征地官在征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由该个人、公司或法定机构支付;(4)主管部长为实施本法有权制定具体规则,刊登在《公报》上,并在刊登后尽快呈交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