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采种林指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3页(219字)

韩国《山林法》第49条规定:(1)山林厅长为采取优良的造林用种子而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山林或树木作为采种林或秀型木。(2)山林厅长在指定采种林或秀型木时,应在通知山林所有者的同时告示之。(3)山林厅长为更新树种等,应造成、确保供给优良种子的采种园及采穗圃。第51条规定,山林厅长在指定的山林或树木作为采种林或秀型木无存置必要时,应立即解除指定,在将该事项通知山林所有者的同时将其告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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