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病虫预防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00页(312字)

韩国《山林法》第103条规定:(1)当山林发生虫害或发生令人忧虑情况时,以及当病菌蔓延山林时,其山林所有者应驱除、预防之。(2)山林所有者可依据总统令规定进入他人土地,驱除、预防山林害虫和病菌。(3)汉城特别市长、釜山市长或道知事,在虫害或病菌蔓延山林时,对有利害关系的山林所有者或山林契、山林组合,可以令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驱逐和预防。(4)第1项至第3项之规定,在驱逐、预防病虫害以外的动物之害时,准用之。(5)第3项规定的驱除、预防费用,根据有利害关系的山林面积及立木价格的比率,由山林所有者分担。(6)第5项规定的分担金,可依据《国税征收法》的滞纳处分惯例征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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