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森林资源利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4页(249字)

苏联1977年《森林立法纲要》规定,国家的合作社的和社会的企业、组织和机构,以及苏联公民都可以是森林使用人。本法对森林利用的种类和期限、提供森林使用权的程序、木材采伐的程序、确定木材采伐量、伐区资源、把立木蓄积固定给木材采伐企业、拨交立木、松脂采集程序、次等林产材料采伐程序、森林副产利用的实施程序、森林用于科学研究目的程序、森林用于文化和保健目的程序、森林用于狩猎业需要的程序、森林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和解决森林利用纠纷的程序等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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