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土地用水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92页(178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710条规定:(1)土地缺少必要的家庭用水,并且非经支付不合理的费用不能获取时,可采用支付全额补偿金的办法,请求邻人转移泉、井水的部分应有份,但以邻人提供该部分水源并不困难的为限。(2)前款情形,应首先照顾转让义务人的利益。(3)情况发生变化时,转让义务人可请求相应变更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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