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森林审议会组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1页(365字)
日本《森林法》第69条规定:(1)中央森林审议会,以委员18人以内组成。(2)委员从具有学识经验者中,经内阁总理大臣的承认后由农林水产大臣任命。(3)委员的任期为2年,补缺委员的任期,为前任者的剩余期间。但不妨碍连任。(4)委员为非专职。第70条规定:(1)都道府县森林审议会,以委员15人以内组成。(2)委员从关于第68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事项具有学识经验者中,由都道府县知事任命。(3)委员的任期为2年,补缺委员的任期,为前任者的剩余期间。但不妨碍连任。(4)委员为非专职。第71条规定:(1)中央森林审议会及都道府县森林审议会的会长,分别以第69条第1项的委员或前条第1项的委员互选者充任。(2)会长总理会务,代表审议会。(3)在会长有事故时,由第一项的委员互选者代行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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