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组合章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9页(295字)
韩国《山林组合法》第33条规定,山林组合的章程必须记载下列各款事项:(1)宗旨、名称和区域;(2)事务所的所在地;(3)有关组合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或除名的事项;(4)有关总会、总代会及理事会的事项;(5)有关任员的事项;(6)有关财产和监查的事项;(7)有关事业的事项;(8)有关会计的事项;(9)有关积累金的事项;(10)有关剩余金的处分和损失金的处理方法的事项;(11)有关经费赋课和过怠金征收及使用费和手续费的事项;(12)有关解散、合并或分解的事项;(13)有关公告方法的事项;(14)有关章程变更的事项;(15)其他必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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