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根据地土地租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5页(468字)

1945年2月15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山东省土地租佃条例》。共6章37条。主要规定:(1)凡公私租佃土地,均须实行二五减租,即按抗战前原租额减少25%。地租外的一切额外负担,如份子粮、带种地、干拨工、送礼等均应除消。(2)出租人除出租土地外,不供给承租人以耕畜、农具、种籽、肥料,而约定一定租额的,为定租制。减租后定租额不得超过土地正产物收获总额37.5%。承租人因开垦荒地取得承租权的,租额最多不得超过土地收获总额的25%。(3)凡公私租佃土地,已减租订约的,承租人应照新约交租,不得无故不交。(4)租约期限一般应在5年以上。减租后必须重订新约,出租人不得因减租而抽地或增加不利于承租人的租佃条约。出租人出典、出卖或继续出租其土地时,原承租人有以相同条件承典、承买及继续承租该土地的优先权。禁止包租、转租。订租约时,不得收取押租,更不得有礼物、酒食、使费、中资等额外需索。凡公地、学田及政府代营土地的出租的,不论过去租约如何规定,应一律改为定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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