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组合事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9页(372字)

韩国《山林组合法》第43条规定,山林组合为实现其宗旨,依据章程规定而全部或部分开展下列事业:(1)林业技术指导事业;(2)营林计划的制订和造林、育林、山林保护及指定开发事业;(3)山林用种、苗及造景木的采集、保管、培育、销售、斡旋;(4)林道的铺设、运营和造景、砂防及其他山林土木的施工;(5)林业用器材的供给及斡旋;(6)林产品的生产、搜集、运输、加工、保管、销售、斡旋和检查;(7)山林施工的共同化和林业劳动力的效率化;(8)林地及立木的评价和买卖、利用、交换等的斡旋;(9)山林开发基金的办理及林业资金等的管理、运用和自有资金的筹措与运用;(10)组合员之山林灾害共济事业和卫生福利设施的设置、运营;(11)监督官厅或者中央会指示、指定或委托的事业;(12)第1款至第11款的附带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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