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国家土地委员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18页(478字)
马来西亚1984年《宪法》第91条规定,国家土地委员会:(1)设立国家土地委员会,由联邦政府部长1人(任委员会主席)、各州统治者或州元首所委任的代表各1人和联邦政府委任的代表若干人组成,但是,除第95条(戊)第5款另有规定者外,联邦政府的代表不超过10人。(2)委员会主席对国家土地委员会审议的任何事项均有表决权,但无决定性投票权。(3)委员会主席认为需要时得随时召开国家土地委员会会议,但每年至少应举行一次会议。(4)如果委员会主席、州或联邦政府的代表不能出席会议,得由其委任机关另委代理人员出席会议。(5)国家土地委员会负责在随时征询联邦政府、各州政府和国家财政委员会的意见后,制定全国性的土地政策,以促进和掌握全联邦的矿业、农业、林业及其他方面的土地利用,并执行与之有关的法律;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必须遵行国家土地委员会所制定的政策。(6)联邦政府或任何州政府得就有关土地利用的其他事项,或任何拟议中的土地立法或该项法律的执行等向国家土地委员会提出咨询,国家土地委员会应就上述事项向有关政府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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