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群岛森林处罚没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6页(356字)

所罗门群岛《森林和木材法》第22条规定:(1)林务官或警官有权扣留那些认为是违法获取的林产品和有作案嫌疑的全部工具、机器、设备、船只、运输工具和牲畜。(2)林务官和警官应在被扣留的财物或其包装物上做上标记,并应尽快将此事报告地方行政官。(3)对违法获取林产品的起诉中,除被告人提出不同证据外,任何有关林产品的实物应足以做证,无须加以验证。第23条规定:(1)根据定罪情况,在法庭的指令下,没收违法获取的林产品;作案用的全部工具、机器、设备、船只、运输工具和牲畜。(2)除没收林产品外,可处以相应的罚款。第27条规定,当根据第22条所述财物的所有权被取消后,或根据第22条所说上述期已过,或在上述裁决后,护林员有权将这种财物根据第25条出售的钱款,上缴英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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