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然公园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52页(592字)

日本《自然公园法》第49条规定,根据第21条规定对违背命令者,处以1年以下劳役或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第50条规定,凡违反下列条件之一者,处以6个月以下的劳役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1)违反第12条第3项、第18条第3项或第18条之2第3项的规定者;(2)违反第19条规定所许可的附加条件者。第51条规定,违反第20条第2项的处分者,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第52条规定,凡违反下列条件之一者,处以5万日元以下罚金:(1)第20条第1项规定的呈报或提出虚假的呈报者;(2)违反第20条第5项规定者;(3)根据第22条第1项的规定,不报告或提交虚伪报告者;(4)拒绝、妨碍或回避第22条第2项规定的现场检查或调查者;(5)在国立公园或国定公园的特别地区、海中公园地区或设施集中地区内,任意进行第24条第1项第1号所载的各项行为者;6)在国立公园或国定公园的特别地区、海中公园地区或设施集中地区内,不服从第24条第2项规定的职员的指示,任意进行同条第1项第2号所载的行为者;(7)违反第32条第5项规定,拒绝或妨碍同条第1项规定的深入或设置标志等其他行为者。第53条规定,法人代表或法人的代理人,使用人或其他从业者,在与该法人或代理人的有关的业务中做出违反前4条的行为者,除对行为者给予惩罚外,还要对该法人或代理人处以相对应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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