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不动产转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2页(351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96条规定:(1)对已死亡的所有者的土地提出所有权要求的私人代表或其他人,可以法定形式,通过土地的遗产转移登记成为土地的所有者。根据他们提交和陈述的证据,登记员应在土地登记文书上,或在抵押、留置、租赁文书上,根据第28条登记备忘录。(2)按照本条,不是由私人代表而是由其他人提出要求已死亡所有者的土地的申请,不能予以登记。除非能使登记员确信由私人代表转让给此人是正当和切实可行的。(3)当登记员确定地产价值不超过3000新元时,根据遗嘱或无遗嘱死亡而不能提交遗嘱的要求土地的申请,登记员可根据自己的判断予以登记。(4)按照本条,私人代表包括:遗嘱执行人(当死亡人生前立有遗嘱时);遗产管理人(当死亡人生前没有遗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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