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国家公园主管征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60页(487字)

英国1995年《环境法》第71节第1条规定,国家公园主管部门有权对于自己成立以后的每一财政年度,向其派出地方部门的区委员会征收派款。第3条规定,该法规定最大值,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关于任一财政年度的征款数额,将等于这样一个数额:为了满足该年度的下述目的所要估算的数额的总和,大于后述规定的量的总和:(1)满足该主管部门该年度必须要支付的经费开支;(2)制定适于满足将支付的意外开支的规定;(3)保护该主管部门中可以在收入账户上获得足够的周转余额;(4)向该主管部门提供为冲销从上一财政年度收入账户转来的赤字所需要的资金。第4条规定,前述第3条述及的关于任一财政年度的数额如下:(1)依照后述规定的拨款,国家公园主管部门收到的该财政年度的数额;(2)由于行使职能过程中所从事的事情或者行使职能相关所从事的事情,应该付与国家公园主管部门的可记入该财政年度收入账目中的数额的估算;(3)对于既不属于前述第1项也不属于前述第2项所列,而是出于前述第3条的目的,根据本节以外的规定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可得到或者可能得到的该年度的数额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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