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纽约市公园水域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74页(553字)
美国《纽约市公园与娱乐场地规章与条例》第21节规定:(1)在该局管辖的财产附近的水域里游泳,只有在该局事务官指定的游泳海滨里及在规定的游泳季节方获准许。该事务官可根据天气条件及对公众安全的考虑而相应地限制或扩大游泳海滨的范围,减少或延长游泳季节。任何人都不得在未经许可的区域或在暴风雨的天气下游泳。(2)任何人不得将人造漂浮物、面罩、鱼叉、橡皮脚掌、潜水用通气管,或潜水用的其他器具带进该局管辖下的任何区域或设施内,也不得在这些区域或设施内使用。(3)除了在指定用作体育运动的场所外,任何人不得在游泳的海滨或在水中参加或指导自己做给自己或他人造成危险的任何体育项目,冲浪运动只能在特定地区进行。任何患有或明显患有传染病的人都不准进入游泳海滨或更衣室,也不准进入水中。(4)除在在更衣室内或其他指定的场所外,任何人不得更换衣裳,任何人不得在水中或在任何游泳海滨裸体,除非这种海滨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裸浴的。(5)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救护人员的合理的指挥,不得与救护人员进行不必要的谈话;除非遇到紧急情况外,不准假装呼叫救命,不得站在、坐在、缠在救护人员的休息处,或缠在或进入救护艇。(6)在游泳池游泳、洗澡的日期与时间须由该局事务官规定并张贴在每个游泳池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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