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宁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82页(277字)

贝宁1960年8月独立后,重视国家水法建设。根据水法律规定,国家设立水利和森林部对于跨流域或跨省水资源利用计划,中央政府保留控制权。在地方,村社内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当地习惯决定,并指定由一地方官员管理水务,解决水、土地等资源纷争。法律规定,水利投资可从政府预算中的信用贷款获得。市政用水需要缴纳水费。另外,贝宁水法律对违法用水将受到处罚作出了规定,处罚一般包括罚金、监禁以及吊销许可或特许权。法律还规定,所有机械化抽汲地下水均需事先经过批准,而所有地下水工程都必须公用。在某些情况下,禁止抽取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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