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城市公园设置标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0页(843字)
日本《城市公园法》第3条第1项规定,地方公共团体设置城市公园时,应符合政令规定的关于城市公园的布局与规模的技术标准。第2项规定,国家设置的城市公园应符合政令中规定的城市公园的布局、规模、位置与地界区域的选定和有关配备的技术标准。《城市公园法施行令》第1条规定,居民每人平均的城市公园面积标准:在一个市、町、村区域内,居民每人应占有城市公园面积标准为6平方米以上;在市、町、村的城市范围内,每人应有3平方米以上。第2条规定,地方公共团体的城市公园的布局以及规模标准:第1项:地方公共团体设立以下城市公园时,应根据各种公园的特点,使市、町、村或都、道、府、县的城市公园分布均衡。并且要考虑到防火、避难等作用。并应按下列事项决定其布局与规模:(1)专供儿童活动的城市公园以250米作为服务半径标准进行部署,占地面积以0.25公顷作为标准;(2)主要供附近居民活动的城市公园,服务半径的标准为500米,占地面积以2公顷为标准;(3)主要供居民步行可以达到的区域公园,服务半径的标准为一公里,占地面积以4公顷为标准;(4)主要供市、町、村内居民休息、观赏、散步、游戏、运动等综合活动为目的城市公园和主要供体育活动为目的的城市公园以及跨越市、町、村供广大地区居民利用的城市公园应根据他们的特点,为充分发挥他们的机能而规定用地标准;第2项:地方公共团体设置的以防止公害或灾害为目的的缓冲地带作为城市公园,和主要供观赏风景为主的城市公园等,应根据各自设置的目的,能充分发挥公园的机能来决定公园的布局和用地面积。第3条规定,国家设立的城市公园的布局、规模、位置与区域的选定标准如下:(1)服务半径不超过200公里,用一般交通工具可到达的区域,并要考虑周围的人口,交通条件等;(2)占地面积大致为300公顷以上;(3)尽可能选择有良好的自然条件或有历史意义的区域;(4)在配备公园设施时,要考虑到服务半径内其他城市公园的设施状况,尽可能满足多种娱乐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