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土地区划监督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4页(291字)

韩国《土地区划整理事业法》规定:(1)区划整理事业的施行违反本法或违反依本法发布的命令、处分、施行规程、章程、规约、事业计划、换地计划时,建设部长官可以命令有关市长、道知事及施行者采取取消、变更、停止其处分、中止及改变工程、改选雇员及其他必要措施。(2)建设部长官认为土地所有者或组合施行者违反本法规定的命令或在指定期间完不成其工程时,或认为将区划整理事业继续施行下去会妨害公共利益时,可以取消施行或设立组合的认可。(3)建设部长官,有关市长及道知事可在有关施行本法的必要限度内命令施行者进行报告或提交资料,并监察业务及会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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