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狩猎权属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13页(384字)
联邦德国《狩猎法》第1章狩猎权规定:(1)狩猎权内容,在特定区域内对属于狩猎规定的野生动物进行保护,狩猎和占有是以狩猎权为惟一依据的,保护义务和狩猎权是密切相关的;保护的目的,是为适应地理、文化关系而保持多样、健康的野生动物存数,并维护和保障其生存基础;由其他规章组成的类似的保护义务依然有效;保护措施不应妨害正常的农、林、渔业,尤其要尽可能防止野生动物的破坏;狩猎时还要遵守其他在德国认可的狩猎法;狩猎行为包括对野生动物的寻找、瞄准、猎取、捕捉;对野生动物的占有权还包括对病、死野生动物、陷阱中野生动物、脱落的鹿角及野禽蛋的惟一的占有权。(2)狩猎权所有者及狩猎权的执行,土地所有者具有狩猎权,二者密不可分的作为独立的特权,它无需证明;那些没有物主的土地,其狩猎权归国家所有,狩猎权只可在本法规定的狩猎范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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