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场经营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6页(449字)

1957年2月25日,林业部发布《国营林场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目的:为了加强国营林场的经营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国营林场事业,特制定本办法。共6章29条。其主要规定:(1)总则。国营林场是由国家经营的林业事业基层机构,完成本办法规定的任务。(2)建场条件和步骤。林场经营规模,一般应有相对集中的国有宜林荒山荒地二千到一万公顷为适宜,如国有宜林荒山荒地虽不足二千公顷,但加上附近国有成林超过二千公顷,亦可建场。(3)机构与劳动组织。林场一般可由省(区)林业厅(局)直接领导。(4)生产管理。林场必须不断加强与改善经营管理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证全面完成国家计划。林场应编制长远计划、五年计划、年度计划和短期计划;应加强财务管理;应搞好技术定额工作。对在场居住的职工家属,有条件时可酌情划给少量土地,改善生活条件。(5)林场各项制度。林场应建立奖励制度、学习制度、会议制度。必须贯彻责任制,各项工作均需有专人负责。必须建立和健全统计和报告制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