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区木材市场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4页(726字)
1951年9月6日,中南军政委员会颁发《中南区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共12条,主要规定:(1)中国煤业建筑器材公司中南公司为国家在中南区经营木材收购、运销及调剂市场的机构。除可委托各地合作社及贸易公司代为收购外,其他本区与外区任何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公营企业,一律不得在本区经营木材。(2)凡需材单位需用的建筑木材,按中南区建筑材料供应实施办法供应。如有需要向产区收购的,须经中南军政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机关批准。(3)中央铁道、邮电、燃料工业等部门及外区部队、机关、团体、国(公)营企业等需用的木材,须由本区供应者,按中央规定的调拨数目及调拨办法供应,不得在市场直接采购或委托私人采购。(4)本区木商均须遵照限期检具原有营业证件,依法登记。办理木商登记,应将贩运商、竹木加工业与行栈、经纪人严格分开,对竹木加工业应予扶助,由煤建公司有计划地配售木材或委托加工。对正当的贩运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煤建公司统一筹划,分别指定其收购地点、数量,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购销证。(5)本区木商持购销证可向指定的产区市场煤建公司批购木材。煤建公司必要时可联合木商进行收购。如木商运木材至外区销售的,须经中南财经委或其指定的机关批准。(6)外区木商来本区收购木材,须持有各所在地大行政区或中央直属各省市财政经济委员会发给的证明文件,向中央财委申请登记,经核准后,可在指定地点,按照核定数量,向煤建公司购买或与煤建公司联合收购。(7)在各主要木材产地市场与集散市场,均应成立木材交易所。各公私单位购销木材,一律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所未成立地区,木材交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煤建公司统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