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水流量规程执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81页(446字)

法国1992年《水法》第15条规定,除了那些被授权或认可执行1919年10月16日法律的工程以外,如果水利工程具有调节一条非国有水道或在枯水期增加水量的目的或结果,那么,为了公共利益,在上述水道的某一段和某一段时间,全部或部分的人工流量可以影响到其他某些用水,尽管不影响实施1987年7月22日有关民防的重组、森林防火和防范主要风险的第87-565号法律第45条的内容。根据本法律的授权,确定反映公共利益的条例是有效的。该条例将根据法令规定的条件及其设立、运行的规程,决定以下内容:流量:根据年内不同时期的资源状况和上述条例所带来效益的优先顺序决定;运行规程:要求在最合理的条件下,在对上述水道的其他用户造成的损害最小和保护水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确保在该段部分或全部流量的畅通。在不影响所涉及流量的受益人责任的情况下,任何人如果不执行上述条例的规程,都将被罚款1000-80000法郎。本条款的规定将适用于在本法律颁布之前授权修建的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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