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区森林收归国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4页(447字)

1950年12月2日,西南军政委员会颁发《西南区大森林收归国有实施办法》。目的:为有效的保护西南区森林,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将大森林收归国有的指示,特制定本办法。共7条,主要规定:(1)依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的森林,一律收归国有:非经人工抚育的天然林;有关国防与国土保安性质的森林;所有权不明的森林;为战犯所有或侵占的森林;依法应征收的庙宇、教堂、祠堂等土地所附属的森林;地主所有的森林,其面积在500市亩以上的收归国有;其面积不满500亩者,暂归当地农协会代管。(2)凡不宜耕种的私有荒山荒地,限期造林。逾期不造林的,收归国有经营森林。(3)少数民族地区的森林,其林权问题较复杂的,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处理办法,呈准西南军政委员会后施行。(4)依本办法的规定应收归国有的森林,由县区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步骤办理。(5)国有林的开发管理,由本会农林部统筹办理或托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机关负责管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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