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经营资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4页(468字)
1981年8月11日,林业部、财政部发布《关于林业多种经营周转金使用管理的几项规定》。主要规定:(1)林业多种经营周转金应与基建投资严格划清界限,不能作为建设投资的补充;并要区别于林业事业费的支出。要定期收回资金,保证资金的完整性。(2)林业多种经营周转金,应选择自然条件好,具有物资保证的单位和林业重点造林地区,给予适当支持。(3)需要使用林业多种经营周转金的单位,应先提出具体计划,由当地财政部门签署意见,报林业部审核,经财政部同意后,林业部再与各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周转金3年后开始归还,5年内还清;个别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8年。中幼林抚育周转金,8年后开始归还,5年内还清,最多不得超过7年。(4)林业多种经营周转金包括中幼林抚育试点周转金收回后,要专户存储,仍属财政资金,由林业部继续用于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和中幼林抚育的试点。(5)林业部要向财政部编报需用周转金扶持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和中幼林抚育试点的财务计划,年终要编报经营成果、资金适用及收回资金的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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