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绿化规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8页(417字)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通过《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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