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9页(336字)

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1)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登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才能从事驯养繁殖活动。(2)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按有关规定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3)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4)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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