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保林机构权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1页(450字)

台湾《保林办法》第3条规定,下列事项由林业管理机关办理:(1)关于森林灾害之防止、调查及处理事项。(2)关于保林设施及宣传事项。(3)关于森林气象之观测事项。(4)关于森林火灾抢救及救火工具、救火人员膳食之供应事项。(5)关于防救森林火灾技术之提供事项。(6)关于森林野生动植物之保护事项。(7)关于违反森林法令案件之处理事项。(8)关于森林赃物保管事项。(9)关于林产物之搬运、放行及迹地检查事项。(10)关于国、公有林损害之追赔事项。(11)其他有关保林事项。下列事项由警察机关办理:(1)关于民众扑救森林火灾之发动事项。(2)关于协助森林火灾之抢救及现场之指挥监督事项。(3)关于森林火灾原因及森林犯罪案件之侦查事项。(4)关于森林、原野引火之管理及取缔事项。下列事项由林业管理机关及警察机关会同办理:(1)关于森林窃盗之赃物追查事项。(2)滥垦林地之防止及取缔事项。第4条规定,保林机关在执行保林工作,必要时得商请当地军事警备单位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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