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植树造林宣传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3页(193字)

台湾《造林办法》第27条规定,每年植树节应扩大宣传造林,并举办下列事项:(1)邀请所在地各机关学校首长植树。(2)举行纪念大会,讲解国父遗教或史迹,并对造林成绩优良单位或造林有功人士颁奖。(3)其他有关植树造林之完全事项。前项主办机关在省为林务局,在县市为县市政府,在乡镇县辖市为乡镇县辖市公所,县市政府所在地设有林管处者,应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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