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路行道树栽植伐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7页(358字)

台湾《公路行道树栽植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已届伐期须砍伐更新之行道树,应先植后砍,俟更新树种成林后(三至五年生)始得准其砍伐。如现有行道树种混乱或生长参差不齐或发生病虫害已枯死有碍美观者,得会同有关机关调查拟订更新计划报准后砍伐,其核准砍伐规定如下:(1)省道及公路局代养县道者,应由县市政府报经林务局核准。(2)县道者,由各该管县市政府核准,并将核准情形报林务局核备。(3)乡道者,由各乡镇市公所报经各该管县市政府核准。前项行道树之处分,应依法定程序标售,所得价款,悉数缴库,行道树栽植及管理费用应列入预算支应。但属于公共造产者不在此限。第8条规定,公路局拓宽公路及铺筑路面或清除妨碍交通视线时,应尽量避免伤害行道树。如确需砍伐行道树时,应依照前条核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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