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路行道树栽植奖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7页(445字)
台湾《公路行道树栽植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省道县道行道树由全省各县市政府互相竞赛,乡道由同一县市辖各乡镇市区公所互相竞赛,其评分标准如附表(1)(2)。第14条规定,各级公路行道树造林成绩优劣之奖惩,依下列规定办理之:(1)省道、县道部分栽植及养护管理成绩分别竞赛列前三名者,由林务局层报本府颁给奖状及奖品。(2)乡道部分栽植及养护管理成绩分别竞赛列前三名者,由各该管县市政府发给奖状及奖品。(3)各级主管单位主管及主办人员,对于举办竞赛成绩优良由各该上级主管机关列举事迹层报本府予以叙奖。其推行不力者,并予按情议处。各级协助单位主管及协办人员比照主办主管及主办人员低一级奖惩。其有特殊贡献或有不良事迹者,得报请本府予以奖惩。第15条规定,前条第三款之奖惩,其成绩计算规定如下:(1)成绩90分以上者为特优,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为优良。(2)50分以上未满60分者为不良,未满50分者为劣等。前项成绩之奖惩,依照有关奖惩标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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