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农产品出口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2页(433字)
资本主义国家对于一般商品,特别是农产品的出口,大都采取奖励出口的政策,允许这类产品自由出口,毋须事先申领出口许可证。但对某些农产品因自然灾害等造成严重减产,使得国内供应不足时,或因战争,政治事件发生时,也采取限制出口的出口许可证制。也有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实行普遍的出口许可证制度,如美国通过制定《出口管理修订法》等法律规定,凡由美国出口的一切商品(除加拿大例外),均须取得出口许可证,否则不准出口。凡故意违反商务部出口管制条例的行为,其最高惩罚须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以100万美元的罚金。还有一些国家制定了某些农产品出口的管理法令。如日本《粮食管理法》规定,非经政府许可,不得进口和出口大米及小麦;《林业种苗法》规定,通过许可证制度限制或禁止某些树苗出口;《蚕丝业法》规定,非经政府许可,不得出口和进口蚕种。另外,还有一些国家随着政局的变化,经常利用出口许可证制度来调整某些农产品,特别是部分特殊产品的出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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