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野生动物环境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22页(339字)

台湾《野生动物保育法》规定,经营各种建设或土地利用,应择其影响野生动物栖息最少的方式及地域进行。必要时,主管机关可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实施环境影响评估;未进行评估而擅自经营利用的,主管机关应即通知其停工;导致生育环境遭受破坏的,应限期责令其补提补救方案;逾期未补救时,主管机关可以当事人的费用进行必要补救处置。还规定,非法骚扰、虐待保育类野生动物的,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0元以下罚金;其因而致野生动物死亡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万元以下罚金。违反本法规定,未实施环境影响评估而擅自经营利用的,处1万元以下罚金;其因而致野生动物生育环境遭受破坏或不照补救方案实施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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