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野生动物划区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22页(289字)
台湾《野生动物保育法》规定,野生动物经公告利用的,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可划定区域供狩猎、垂钓或采集,并制定管制事项;在区域内,主管机关可执行警察职权。狩猎、采集野生动物,或在划定区域内垂钓,应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许可证。狩猎、垂钓或采集者进入划定区,不得携带违禁品,并进行登记;离开时,应向该区管理单位报明获取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按规定缴纳费用。本法还规定,在划定供狩猎、垂钓、采集区域内,违反主管机关规定公告的管制事项的,或未申请许可证,携带违禁品,或未申报获取物的,可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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