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无牛传染性胸膜肺炎证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8页(502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2.1.6.4条规定,当从无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国家进口家养牛科动物时,各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起无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临床症状;(2)自出生或至少过去6个月内一直饲养在无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国家。第2.1.6.5条规定,当从无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国家进口野生牛科动物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起无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临床症状;(2)来自无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国家;并且,如果该原产地国与某一被认为牛传染性胸膜肺炎感染国家具有共同边界;(3)装运前置检疫站隔离观察6个月。第2.1.6.6条规定,当从被认为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国家进口种用牛科动物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起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临床症状;(2)接受补体结合试验,呈牛传染性胸膜肺炎阴性,补体结合试验共进行两次,间隔时间为21天到30天,第二次试验在装运前14天进行;(3)自第一次补体结合试验至装运期间,一直和其他家养牛科动物隔离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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