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纽约市公园噪音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73页(379字)

美国《纽约市公园与娱乐场地规章与条例》第15节规定:(1)任何人不得发出或引起过分的、刺耳的噪音去搅扰他人的舒适、安宁,影响他人的健康,危及他人的安全,不得搅扰或侵害动植物的生活,不得损毁事物及财产。(2)未得到该局事务官和有关司法事宜的其他城市代理人签发的准许证,任何人不得为增加人为噪音、乐曲、颤音或声波的音量而使用声音放大装置。本款并不限制那些完全遵照有关的条令,在公园许可的使用中不搅扰他人的手提式收音机、唱机或磁带录音机的定期的习惯性的使用。(3)除非准许证上签有特殊规定,否则任何人不得在晚10点到早8点之间演奏任何乐器和利用收音机、磁带录放机等发声装置进行播放,该局事务官对于在一些特殊的公园里操纵这些发出声音的设备会搅乱他人或商业的舒适,安宁,健康与安全的事宜可做出更进一步的时间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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