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裂谷热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9页(442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2.1.8.4条规定,当从无裂谷热国家进口家养反刍动物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起无裂谷热临床症状;(2)自出生或至少过去30天内一直饲养在无裂谷热国家。第2.1.8.5条规定,当从无裂谷热国家进口野生反刍动物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起无裂谷热临床症状;(2)来自无裂谷热国家;并且,如果该原产地国与某一被认为裂谷热感染国家具有共同边界;(3)装运前置检疫站隔离观察30天;(4)接受诊断试验,呈裂谷热阴性结果;(5)在检疫期间及运往装运地的过程中,防止昆虫媒介叮咬。第2.1.8.6条规定,当从被认为裂谷热感染国家进口家养和野生反刍动物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起无裂谷热临床症状;(2)装运前21-90天内曾应用符合国际标准的疫苗进行过免疫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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